索引号 | 001008003015020/2023-00009 | ||
组配分类 | 其他文件 | 发布机构 | 浙江省水利厅 |
成文日期 | 2023-01-18 | 公开方式 | 主动公开 |
文号 | 浙水农电〔2023〕3号 | 有效性 | 有效 |
统一编号 | ZJSP18-2023-0001 |
各市、县(市、区)水利(水电、水务)局:
为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,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《关于开展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有关政府规章、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》(法工办函〔2022〕281 号)要求,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进行清理,经研究,停止执行《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》第九条“开发利用农村水电应当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。农村水电开发利用权的取得,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采取招标、拍卖、挂牌等方式确定”。请各地立即遵照执行。
浙江省水利厅
2023 年 1 月 18 日